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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公司非法买卖证书被罚3万元,认证机构营销人员配合顺利出证!

发布:中祥认证
2023-03-17
208次

中祥认证介绍,近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昆市监处罚〔2023〕0801001 号。苏州企商力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同时又是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的市场推广经理)因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被处以罚款30000元。详情如下: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市监处罚〔2023〕0801001 号

2022年11月 10 日,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检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云进行询问调查。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自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下半年期间,经由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苏州昌飞五金弹簧有限公司等公司办理认证证书,已经确认的事实有:

(一)当事人于 2021年3月9日同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企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00741),为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提供 ISO13485审厂和设计官网的服务。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3 月10日12时49分和2021年4月29 日支付了22800元和 10000元,共计32800元整。后由于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不符合审厂办证条件,于是当事人通过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办理了由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认证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3485),买证费用含在此前支付的32800元内。

(二)当事人于2021年3月21日同苏州昌飞五金弹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企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00695),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为苏州昌飞五金弹簧有限公司办理 ISO9001 认证证书并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官网推广服务,合同总价 12800 元,随后当事人通过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苏州昌飞五金弹簧有限公司办理了由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9001)。

(三)经核查,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并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认证机构批准证书》,也不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确认的认证机构名录中,办理的相关证书无法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到,仅能在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官网 www.chinazcs.cn 查询。当事人在办理上述认证证书时未安排认证机构审核人员进行实地审核或者认证验收,企业仅需要向当事人提供基本信息,当事人再将搜集到的企业信息转发至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对接人员后即可出具证书,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所有涉及认证证书买卖的服务合同,且已查到的合同中合同款项均同时包含办证及互联网相关服务,无法确定合同金额中涉及认证证书买卖的具体费用,本案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登记表、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李霞、苏州昌飞五金弹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昌明询问笔录,证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云身 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文书 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2022年11月10日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 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相关人员 的询问情况。

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法定 代表人王*云的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0日对苏州昌飞五 金弹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昌明询问笔录、2022 年11月9日对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霞询问笔录、苏州企商力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邦尼医疗科技(昆山) 有限公司、苏州昌飞五金弹簧有限公司签订的企商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苏州企商力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给苏州昌飞五金弹簧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复印件、苏州昌飞五金弹簧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证明苏州昌飞五金弹簧有限公司和邦尼医疗科技(昆山)有限公司通过当事人办理认证证书的事实。

苏州企商力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微 信账号页面截图(微信号:grass-ck)、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李*熹微信号页面截图(微信号:jxsy31)、以及王*云手机内两人全部聊天记录截图、苏州企商力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20年9月3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以及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给苏州企商力航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苏州企商力航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给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员工李*熹微信转账记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同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作买卖认证证书的相关事实。

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及附件复印件、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授权书复印件、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云同时为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的市场推广经理,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且能相互印证。

本局于2023年1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昆市监罚告〔2023〕08001001号),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 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 指的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 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 以 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 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应当责 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三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 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 支行任一网点(收款人:昆山市市级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8-7033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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